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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救济关于暂时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临时禁令)

首页 > 商标注册 发布日期:2023-05-10

临时禁令是商标权人的有力武器。但对竞争者则是一种巨大的威胁。临时禁令适用不当会产生遏制竞争的不良后果。因此,世界各国对使用临时禁令均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那么我国对于使用临时禁令的条件限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颜会计小编带大家进行详细了解。

临时禁令是商标权人的有力武器。但对竞争者则是一种巨大的威胁。临时禁令适用不当会产生遏制竞争的不良后果。因此,世界各国对使用临时禁令均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那么我国对于使用临时禁令的条件限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颜会计小编带大家进行详细了解。

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救济关于暂时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临时禁令)

《商标法》第65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厉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由于诉前法院对侵犯商标权行为还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此时的责令停止侵犯商标行为的措施就是一种暂时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临时措施,或者临时禁令。根据该规定,临时禁令不仅适用于正在实施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适用于即将实施的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临肘禁令是商标权人的有力武器。但对竞争者则是一种巨大的威胁。临时禁令适用不当会产生遏制竞争的不良后果。因此,世界各国对使用临时禁令均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5条的规定,适用临时禁令的条件包括:

1.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商标法》该条规定将申请临时禁去体范围限定为“商标注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这就意味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没有申请临时禁令的资格的。本书认为,《商标法》的这种限定是科学合理的。因为在我国。商标权取得来取注胁取得体制,未注册商标只有达到驰名程度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商标是否已经达到驰名程度是需要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具体判定的。因此,在没有进行实体审查的情沉下,不能裁定停止侵权行为。即便是那些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只要在提起临时秀令申请时没有进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仍然无权提起临时禁令。

不仅如此,这里的陷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必须是确定无疑的,即不存在全议的。如果有关当事人对商标注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存在合理的怀疑,则也不能颁发临时禁令。苏州影响巨大的苏州唯冠与美国苹果之间的纠纷中,苏州唯冠在苏州法院提起的临时禁令申请就被驳回,其根本原因就是尽管苏州唯冠仍然是"苹果"商标的注册人,但苏州唯冠苏州国苹果之间就"苹果"商标权存在争议。

2.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申请人必须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如此,这里的证据必须是非常确实的,具有胜诉的高度可能性,尽管不是胜诉的必然性。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临时禁令的适用对象不仅是正在实施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包括即将实施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种即将实施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即发侵权",根据《苏州高院解答》的规定,具有以下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侵权商品;(2)以销售为目的发布侵权商品宣传广告;(3)以制造或者销售侵权商品为目的,持有侵权标识或者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物;(4)其他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3.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难以弥补的损害是对临时禁令最为严格的限定条件,该项限制条件意味着即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其胜诉的高度可能性,如果不颁发临时禁令不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临时禁令仍然不会颁发。本书认为,该项条件也是临时禁令与永久禁令在颁发条件上的不同之处。临时禁令的颁发目的就在于救济难以弥补的损害,因为如果损害能够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案件审理之后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对申请人也并无不利。相反,在临时禁令申请和颁发之时,尽管证据已经证明了申请人胜诉的高度可能性,但临时禁令申请和颁发时案件的实体审查尚未进行,案件结论并未终局确定,申请人仍有败诉的可能性。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临时禁令的颁发会对被申请人导致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除了具有高度的胜诉可能性外,还必须能够证明损害的难以避免。不仅如此,由于伤时禁令往往是在诉前或者诉中进行的,临时禁令颁发条件过于严格不仅会鼓励申请人滥诉,也可能导致案件的不公平处理,因为临时禁令对被申请人是严厉的限制,可能会逼迫那些厌恶风险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和解。这不仅会扰乱整个竞争秩序,对被申请人也是不公平的。

4.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不仅在于对申请人申请的限制,也在于弥补错误申请和颁发对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害。因此,担保数额必须科学合理,应该是充分地,应能够弥补申请人败诉而对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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