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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之商标正当使用的性质

首页 > 商标注册 发布日期:2023-05-10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标法中本就不存在商标的合理使用,其次,商标法上也不需要什么商标合理使用,因此,本质上说,商标法中的所谓合理使用根本不是什么合理使用,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根本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它只不过是商标法为了强调而规定的,下面和颜会计小编来具体了解下侵犯商标权之商标正当使用性质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标法中本就不存在商标的合理使用,其次,商标法上也不需要什么商标合理使用,因此,本质上说,商标法中的所谓合理使用根本不是什么合理使用,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根本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它只不过是商标法为了强调而规定的,下面和颜会计小编来具体了解下侵犯商标权之商标正当使用性质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之商标正当使用的性质

尽管在用词上商标正当使用和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英文表述是相同的,即均为"fair use",也均具有保障言论自由的功效,但本书认为,商标正当使用和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根本不同的,这也是本书坚持将"Trademark Fair Use"翻译为商标正当使用而不是合理使用的主要原因,主要目的就是将它和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区分开来。本书认为,商标法领域本就不存在商标的合理使用,而且也并不需要商标的合理使用。

首先,商标法中本就不存在商标的合理使用。之所以说商标法中本就不存在商标的合理使用是因为我们所谓的商标合理使用或者如本书所说的商标正当使用本质上根本就不属于商标使用,从而也就谈不上商标的合理使用甚至正当使用正如上述定义所揭示的,在经典合理使用中的使用根本就不是商标使用,充其量这里只是对商标标志的使用,而商标标志是不同于商标的。因此,经典的商标合理使用是不存在的。

指示性合理使用中也不存在商标使用,在指示性合理使用中,所使用的的确是原告的商标,是从原告商标的商标意义上来使用的,但准确地说,这里仍然不能构成侵犯商标权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因为在侵犯商标权意义上,被告必定使用原告的商标来指称或者识别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但在指示性合理使用中,尽管被告是在原告商标的商标意义上使用,但却并不是为了指称或者识别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只是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苏州某汽车制造公司称自己生产的汽车所用的轮胎是米其林牌的,此时汽车制造公司使用"米其林"的确是在"米其林"商标的意义上来使用的,但却不能构成侵犯"米其林"商标的商标使用,因为该汽车制造厂公司使用"米其林"商标只是在客观地描述自己生产的汽车的零配件,描述自己的汽车的特点,它并不是在用"米其林"来销售轮胎,因为它根本就没有销售轮胎,因此不会构成侵犯商标权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这也就意味着所谓商标合理使用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法之所以规定所谓的商标合理使用只不过是为了明确而已,并不是什么商标的合理使用。

其次,商标法上也不需要什么商标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原本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制度:从经济上来看,它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从社会角度来看,它维护着言论自由等社会的基本价值;从知识的生产来说,它是知识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合理使用在著作权法中之所以具有这些功能是与著作权法所涉及的知识的演进形态分不开的,知识的演进具有继承性,合理使用制度使得知识演进成为可能。商标的存续与演进和作品的存续与演进是完全不同的,商标是厂商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的工具,要实现这一功能,商标与商标之间必须界限分明,而不能模糊不清,更不允许故意与他人商标近似。只有这样,商标才能正常地发挥其功能,社会的经济秩序才能正常。按照刘春田教授的说法,商标保护的根本要求是后来的商标要与在先的商标离得远些,而不允许在后商标靠近在先商标,更谈不上对在先商标的合理使用。商标法中不存在在后商标对在先商标合理使用的必要性,恰恰相反,商标法本质上就是要制止这种利用。

因此,本质上说,商标法中的所谓合理使用根本不是什么合理使用,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根本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它只不过是商标法为了强调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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